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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
日期:2020-04-08  关闭: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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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女士2016年8月21日生产。产假期间,收到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发来的电子邮件:目前你生产已满三个月,根据公司规定,您的产假已经结束,请于11月21日正常上班,否则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张女士跟单位沟通阐述其法定产假期间应为128天,公司不予认可。2016年11月21日张女士未按照公司要求上班。11月26日公司通知张女士自动离职。张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分析:享受产假是产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128天产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员工产假。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通知张女士按自动离职处理,此时张女士产假尚未结束,故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