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马荣律师,欢迎大家关注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的“以案说法”在线普法栏目,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妻子患病,丈夫卖房携款失踪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不幸罹患重病,另一方本应履行扶养义务,携手共渡难关。然而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配偶逃避责任、甚至转移财产的情况。面对此类困境,我们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今天我们就通过下面这则案例一同探讨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常先生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稳定,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未生育子女。
2015年,张女士不幸患病,初期常先生尚能陪同治疗,并共同借款20万元用于治病。随着张女士病情恶化至全身瘫痪且无法治愈,常先生不堪压力,以挣钱为由搬离共同住所,并停止支付张女士的医疗及生活费用。
之后为了偿还借款,常先生诱骗张女士出售婚房,将所得百万房款据为己有,另以张女士病重为由借款数百万元,均未用于张女士治病和生活。张女士失业后无经济来源,多次向常先生索要钱款无果,后常先生失联。
2019年,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常先生现身并承诺会照顾好张女士,后张女士撤诉,但常先生一直未履行承诺。
之后,常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审理中张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常先生称卖房款已全部支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认为常先生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结束后,常先生再次失联,张女士无奈报警提起刑事自诉,因张女士无法提供常先生住址,此案线索被移送至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监督,由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常先生进行追逃。常先生被捕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但常先生依然拒绝履行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刑事:
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常先生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先生在妻子张女士患病瘫痪、无经济来源且需长期照料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搬离居所、停止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最终,法院判处常先生有期徒刑10个月。
民事:
2024年9月,张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常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常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沟通调解,双方于2025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张女士与常先生的婚姻关系;二、常先生向张女士支付调解款4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一次性了结款项。
律师说法
面对婚姻中一方患病,另一方却遗弃、转移财产的不幸情况,您并非孤立无援。法律为您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基于上述案例,律师建议:
一、 清晰认知对方行为的法律性质,敢于追究其责任
明确“遗弃罪”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的常先生,在妻子重病、无经济来源时搬离居所、失联,属于刑事犯罪,在和对方沟通无效的基础上,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如本案通过自诉依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因对方的重大过错(如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张女士因被遗弃所承受的痛苦以及为维权支出的额外费用,均可在此主张。在离婚诉讼中,应明确将此作为一项独立的诉求提出。
二、维权关键:证据固定与财产线索收集
维权过程中,请务必保存好病历、缴费单据,以及对方失联、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聊天记录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有基本的了解和证据意识。如本案中“卖房款”这一关键财产,要尽力获取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线索,以证明对方存在转移、隐藏的行为,为在财产分割中主张其“少分或不分”奠定基础。
最后,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遇到困难时,保持冷静,坚定信心,法律永远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