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的谢诗卉律师,欢迎大家关注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的“以案说法”在线普法栏目,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抚养费不是‘一口价’,父母经济状况变化亦应保障子女权益。”
抚养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动或父母之间约定而丧失。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疑问:当父母双方已依据离婚协议、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了抚养费具体金额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是否可以变更之前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今天我们就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一同探讨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小雪与小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思思。2015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思思随母亲小雪生活,小明每月支付思思抚养费2000元(含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
2016年思思因抚养费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小明从2015年11月起于每月十日前支付思思生活费650元,思思的教育费、医疗费(报销之后)凭有效票据由小明承担50%,直至思思独立生活为止。
2017年2月,小雪与案外人小强登记结婚,2017年12月生育一女梦梦。2023年小强患直肠癌,在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小雪为听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摆摊卖水果维持生活。
思思因家庭面临多重困境,生活困难,遂于2024年11月以要求父亲小明变更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雪与小明于2015年11月离婚,至今已近10年,思思与小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作出距今为止亦有9年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子女年龄增长和当地经济水平发展,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再适应思思日益增长的需求。
思思的母亲小雪以摆摊卖水果为生,小雪再婚后又生育一女需要抚养,且小雪现任配偶小强确诊为癌症,遭遇家庭重大变故。小明主张其收入不固定,胃和肝都有问题,近几年生病较多,很多时候没有出去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活、工作环境与离婚时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思思的实际生活水平、小明的收入情况、家庭变故以及当地物价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自2025年5月起将小明每月向思思支付的生活费增加至1000元,至思思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小明承担50%。思思主张的自2024年11月起计算增加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于其超出的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抚养费的规定,旨在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享有稳定和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其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
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并非终局性标准,抚养费的调整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和父母的负担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如子女需求增加、物价上涨或父母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在变更抚养费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交充分证据,包括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开支的票据,父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凭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变化的依据等,以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已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同时,结合具体个案,法官在是否变更抚养费、变更的数额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调整、履行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寻求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