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的曹坤律师,欢迎大家关注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的“以案说法”在线普法栏目,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婚内夫妻债务纠纷解析”。
婚姻生活中夫妻财产关系密切,婚内借贷时有发生。若一方婚内借款未按约定归还,另一方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类看似 “家事” 的债务纠纷,实则有明确法律规定。下面通过案例,和大家探讨婚内夫妻债务的处理方式。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日,冯某和康某登记结婚,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
4月3日,康某因主动脉血管堵塞需要紧急救治,冯某替康某垫付了65000元的医疗费。2024年4月19日,康某向冯某出具《借条》,载明:康某,今借冯某款项65000元整,2024年8月1日前陆续还清欠款。如不能还清,此条起法律效力。
2024年5月22日,康某和冯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康某借冯某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需偿还,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因康某借款后长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冯某多次催促还款均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偿还所欠款项。在庭审中,冯某陈述,上述65000元包含康某入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食杂费及救护车费用,全部由自己支付,并提交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康某称入院4天后其自行办理了出院,医疗费共计12万元,其拖欠医院6万元,向冯某签订借条时意识不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该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系夫妻共同财产制,但以一方婚前财产出借的,则适用一般民间借贷规则,不受夫妻身份关系影响。
本案中,冯某虽系在婚后为康某支付就就诊费用,但该款项系冯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应适用一般民间借贷规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康某已出具借条,冯某对案涉65000元款项给付亦进行了合理解释并提交证据,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康某抗辩出具借条时意识不清,但离婚协议中双方再次明确该债权债务,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借条时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康某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康某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冯某要求康某偿还6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效力应分为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夫妻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则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此约定下,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只要具备借款合意、借款事实等要件,借款合同关系即为有效。
2.如果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共同制,在此情形下,双方婚内借款实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作出安排,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份额。但是认定标准高于一般民事借贷关系。需要出借人证明:一是借款转载或现金收取事实(最好提供电子转载凭证证明);二是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区别于共同生活)、利息、还款时间等;三是保留借款背景、交易时间、催要记录等证据,以确保借款协议真实有效。
为避免婚内借贷纠纷,夫妻双方应明确财产归属与使用规则。如果存在婚内借贷情况,律师建议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详细注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同时保留好转账记录和收款凭证等证据确保借款事实清晰可查。
在日常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也应保持良好的财务沟通,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借贷,更要谨慎处理,达成明确共识。如果发生借贷纠纷,建议双方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