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维权大厅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25-05-21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关闭: 【关闭】  

大家好,我是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哲律师,欢迎大家关注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的“以案说法”在线普法栏目,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该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image.png

针对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的“加名”房产、父母赠与房产分割等婚姻财产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综合此前法院的案件审理经验,为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分割问题提供了相对精确的裁判依据和法律指引。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和大家谈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张某(男)父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父母自己名下。

2021年10月,张某与顾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父母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张某和顾某名下,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家庭矛盾难以调和,顾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张某辩称,离婚可以,但该房产由其父母在二人婚前全款购买,顾某不应分得任何份额。

法院判决

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房产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张某和顾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产系张某父母基于张某与顾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张某与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产归张某所有,同时参考房产市场价格,酌定张某对顾某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

律师说法

在婚姻家事法律实践中,关于房产分割的认知误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认为婚后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时就能分得一半的房产份额;二是认为只要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加名,也不构成对房产份额的处分,离婚时对方不应分得任何份额。

针对“房产加名即享半额产权”与“婚前全款房加名仍无份额”两种典型误解,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这个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裁判依据和指引。

上述案例中,张某父母是基于促成子女婚姻稳定的目的,在双方婚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夫妻共同生活,而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子女。离婚时如果平均分割,既违背赠与人促成婚姻长久稳定的初衷,亦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平衡。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产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一定金额,既保护了父母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顾某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现实中的婚姻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产市场价格等因素。律师建议赠与房产时,可以通过书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性质(如附条件赠与或一般共同共有),并留存资金流转凭证、产权约定文书等关键证据,从源头上减少权属争议风险。对于已加名房产,可通过公证、备忘录等形式固定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可能发生的纠纷预留抗辩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