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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什么是家庭暴力?遭遇家暴可以要求离婚吗?
日期:2025-03-31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关闭: 【关闭】  

大家好,我是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马荣律师,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什么是家庭暴力?遭遇家暴可以离婚吗?”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和谐,还是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之一。今天,我们通过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为大家解析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知识。

案情简介

杨某男与赵某女于2018年3月相识,2018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19年10月份女儿杨某某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争吵中杨某男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赵某女。

赵某女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求助,杨某男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赵某女拳打脚踢。

赵某女不堪忍受家暴,于2023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

1.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要求女儿杨某某归原告赵某女抚养;

3.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

4.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10000元。

被告杨某男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承认情绪激动时会有动手行为,但其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男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多次使用暴力殴打原告赵某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被告杨某男对原告赵某女使用暴力殴打,对原告造成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的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自2023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杨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3.被告杨某男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害赔偿8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除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外,夫妻关系中还存在性暴力、财产暴力及冷暴力等等。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隐秘场所,举证比较困难。一般下列证据都可以用于证明遭受家庭暴力:1.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2.加害人以前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3.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涉及家庭暴力的电话录音、短信等;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凭证、X光片、损伤照片等;5.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6.受害人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7.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此外,如果遭受家暴,受害人也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会依法进行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