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余良与米媛从2019年11月开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于2022年3月分手。在此期间,余良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米媛,其中部分转账备注“爱你就是了”“老婆开心”“老婆双节快乐阖家幸福”“我爱你”“护肤品”“酒吧”“房租”“祝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的精神损失费”“宝贝,对不起”等内容。余良通过微信支付转账194019.01元给米媛,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的转账有:3笔20000元(均无转账说明)以及1笔30000元(无转账说明)。米媛也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余良,其中部分转账备注“老公2021年快乐”“宝,生日快乐呀”“我也爱老公”等内容。米媛通过微信支付转账26240元给余良,其中单笔金额万元以上为1笔20000元(无转账说明)。庭审中,余良自认其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年薪30万元,2021年在南宁市买房,其没有向米媛求过婚,也没有见过米媛父母。
法官判决: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余良赠与米媛的款项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多次非大额完成,且有相当部分是表示节日祝愿的赠与,余良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赠与金额等因素,余良主张米媛返还赠与的财产,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余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撤销赠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余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在恋爱期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与等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一般赠与通常有如下表现形式: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包包,及请客吃饭等;在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520元、521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一般赠与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