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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夫妻育有两个子女,离婚时应当一人抚养一个吗?
日期:2022-10-24  关闭: 【关闭】  

基 本 案 情


案例一、高某(男)和黄某(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育长女,2015年9月生育次女,两个女儿现在淮安市某小学和某幼儿园就读。次女出生后,黄某至镇江市工作,双方感情产生隔阂。高某于2021年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女儿均由其直接抚养。黄某则认为,两个孩子都是女儿,高某长期在外做工程,不利于子女成长,而其父母文化水平高,也愿意帮助抚养孩子,故两个女儿应由其直接抚养,或至少一人抚养一个。

案例二、张某(男)和郑某(女)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长子,2018年8月生育次子。张某系淮安市某单位工程师,郑某系苏州市某公司会计。双方自2020年起感情逐渐淡漠,并正式开始分居生活。长子跟随张某长期在淮安生活,现在淮安市某小学读二年级;次子则跟随郑某一直在苏州生活,现在苏州市某幼儿园读书。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主张两名子女应由自己直接抚养。

裁 判 结 果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因黄某在镇江市居住工作,而两个女儿则长期在淮安市生活、学习,如黄某将子女带至镇江市生活,子女势必要重新适应新的生活、学习环境,故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将不利于两子女的健康成长。

且两名子女为亲姐妹,从小至今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学习,如两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相互交流、健康成长,故不宜将两人分开抚养。法院遂判决两名子女均由高某直接抚养。

在案例二中,法院考虑到两名子女已分别随张某和郑某在不同的城市生活学习,且各自的工作、生活状态相对稳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维持子女目前生活、学习现状比较适宜。法院遂判决长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次子由郑某直接抚养。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夫妻关系可因结婚而形成,也可因离婚而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消除的,这是由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身份关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则夫妻关系消灭;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血亲关系,并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除。因此,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在夫妻离婚时,婚生子女到底应该由谁直接抚养,实务中往往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当夫妻生育有两名子女时,是两名子女不分开由一方抚养,还是父母各抚养一名子女更为适宜呢?

1、 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判断标准应主要考虑子女利益而非父母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该公约已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对中国生效。

2021年颁布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涉抚养权纠纷中,许多父母会从自己的感情与需要出发,注重考虑自身感受而忽略了子女的真实感受,用自己的感情需求替代子女的实际需求。

这种考虑虽然也是人之常情,但忽略了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并非割断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不存在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才是为人父母的首要考虑。

不论夫妻生育有一名子女、两名子女甚至多名子女,在离婚时判断子女应由谁直接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解决抚养权纠纷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当然,在判断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还要根据子女年龄、性别、性格、成长环境及其自身意愿等全面考虑,发生争议时由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父母的实际想法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2、 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因为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因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直接抚养的也可以判由父亲直接抚养。

二是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继续跟随其共同生活对子女也更加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各类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优先考虑该方。三是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征求其本人意愿,需要注意在征求子女意愿时,应当排除父母任意一方可能的不当干扰。

当然,除了以上原则外,相关法律规定仍然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为原则,即父母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先行协商,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判决。

上述两个案例,虽然离婚夫妻双方均育有两名子女,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这也正体现出了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法院往往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除法律规定明确的因素以外,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文化背景、家庭环境以及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也可能成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的条件可能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主要考虑的是子女利益而非父母,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抚养权争议类案件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