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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第三者冯某等返还赠予钱物纠纷案
日期:2021-08-27  关闭: 【关闭】  


【基本案情】

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于2004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给冯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6月,程某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4月,程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2005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程某共给付冯某3049928元。200572日,冯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7月,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据此判决:1.冯某向李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承担;2.冯某向李某返还3049928元;3.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向程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赠与冯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