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姻关系中承担较多家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一方,能否在离婚时获得相应补偿?
日期:2026-02-27    来源:   关闭: 【关闭】  

大家好,我是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的田青律师,欢迎大家关注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的“以案说法”在线普法栏目,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婚姻关系中承担较多家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一方,能否在离婚时获得相应补偿?”

在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往往被视为“分内之事”,其价值容易被忽视。然而,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承担较多家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而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是否应在离婚时获得相应补偿?法律对此如何规定?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常先生与李女士二人于2017年相识,随后不久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共同育有一女小常。但因工作原因,常先生常年在外地工作,小常一直随着李女士在老家生活。且二人为再婚,在婚后生活中,常先生与前妻孙女士孕育的子女也跟随李女士在老家生活。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存在巨大差异,长期异地分居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但提出多项请求,其中包括要求常先生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3万元。李女士认为,结婚以来,常先生长期在外工作,自己则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孩子,甚至近年来还同时抚育其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时理应获得补偿。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围绕“家务劳动是否应获补偿”这一焦点进行了细致审查。法院查明,婚生女小常一直由李女士抚养照料。2021年起,常先生与前妻所生女儿也随李女士共同生活。李女士在婚姻期间确实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和家庭事务劳动。

法院认为,家务劳动虽无直接经济报酬,但其社会价值与家庭贡献应得到法律认可。李女士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导致其个人发展、职业收入可能受到影响,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抚育子女的劳动强度和对婚姻关系的信赖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先生给予李女士补偿10000元。

律师说法

长期以来,家务劳动的价值被隐形化,尤其是在离婚时,承担家庭较多义务的一方往往难以获得实质性认可。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设立,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一方应举证证明其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可通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网购记录、聊天记录等多种方式举证,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项制度平衡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保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传递出“家务劳动有价值”的积极社会信号。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筑造的事业,家务劳动、子女抚育、老人照料等都是这项“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在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夫妻共同投入的保护与公平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